DNA鉴定之特征(一)DNA是遗传物质所谓遗传,系指子代似亲的一种现象。就像俗语“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所表示的一种以遗传现象为基础的单纯想法。但是,遗传被作为科学性研究而首次发表的是1865年孟德尔的“植物杂种之研究”,该研究是利用不同型态及颜色的碗豆种子进行杂交的实验。这之中,孟德尔也提出了著名的遗传法则——显性法则、分离法则、独立法则——指出遗传物质的表现是受到一对因子的控制,其中DNA鉴定一个是来自雄性亲代,另一个则来自于雌性亲代。这个因子,就是今日所通称的“基因”。孟德尔虽然利用基因(因子)这个新的概念来说明前述三个遗传法则,但那毕竟只是一种假说,而要证明这个假说的科学性证据,则必须明确解出基因的化学性质,因此,DNA鉴定生物体内遗传物质的探索就成为必要的了④。直到20世纪50年代之前,蛋白质仍被认为是遗传物质的先驱,因为DNA鉴定它的多样性可能具有储存复杂讯息的能力,相反地,DNA鉴定只不过被认为是简单的同质结构物,无法在其分子结构中记录任柯的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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