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确认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存否之诉,虽以事实上上海亲子鉴定血缘为基础,惟系以法律上之父母子女地位是否存在为诉讼上海亲子鉴定标的,并非纯然就事实为确认,故倘有确认之利益,非不得提起确认之诉。是本件两造间虽就被告Y与被告A 间无亲子关系乙节并不争执,然为使被告A得以办理正确之出生登记及能与真正之生父间成立亲子关系,亦应认有确认之上海亲子鉴定利益。从而原告诉请确认被告A与被告Y间之父子上海亲子鉴定关系不存在,于法尚无不合,应予准许。此两判决适用之确认诉讼与学说见解相同,两案例中之子女均属典型之“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然而,承如上述,法官在判决理由中并未针对此部分为何不受婚生推定上海亲子鉴定加以论理说明,而直接适用确认之诉,显有判决不备理由之虞。倘若不导入“不受婚生推定之上海亲子鉴定婚生子女”之理论,而可以直接如该两判决之适用时,则婚生推定制度将失去其存在意义。
2022-01-22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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