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现行法制——上海亲子鉴定中心亲子关系事件不得进行调解地区虽于1973年“上海亲子鉴定中心司法院”即公布《家事事件处理办法》,于地方法院设置家事法庭办理家事事件,并增列:“家事事件之调解,必要时得遇生请当事人之亲友或有关专家到场,或请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派员到场,对事件之处理提供参考之意见"(第6条)以及“家事事件之调解,不气开行之”(第8条)的规定。然而,地区《民事诉讼法》对于上海亲子鉴定中心亲子事件血除婚姻事件及终止收养事件中附带请求法院定亲权行使的内容及方法之外,并无调解前置之规定②,亲子关系事件于起诉前是否须经或得经调解,实务上囿于法条规定,向采取否定见解⑧。然而现行法制下,上海亲子鉴定中心亲子关系事住均须由法院民事庭依人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民事审判采公开审问方式进行,当事人又可委任代理人出庭,自己不拐柬面.而日★部分之案情需由当事人提出证据后才进行调查,虽能达到裁判目的.桐对于解决家庭纷争、保护子女利益,以及消弭纷争的功能上,显然不符合上海亲子鉴定中心实际的需要.
2022-01-22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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