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判决一再强调,亲子鉴定依科学证据判断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否,与最高 法院所确立的外观说具有同一之立场,也就是能避免当事人于公开法庭上相互攻击,发掘对方隐私,致人际关系难以回复。
松仓耕作教授针对生物学上的亲子鉴定与法律上亲子关系间的 差异,认为应以何种标准切断或结合父子关系,尚待未来的研究,但可确定的是,认领之诉应加强真实主义的贯彻,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则须考量各种利益的调和(如家庭和平、子女福祉)①,他进一步指出,因为否认之诉的要件限制过于、严格,日本实务及学说在解释论上,以下列三个方向寻求连结真实父子关系的方法:①扩大解释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为知悉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之日起,起算起诉期间;②承认抗辩权永久性的理论②;③探究婚生推定的根据与本质,限制婚生推定的效力范围。上述东京高判平成7年1月30日判决,在于探究应以何种标准限制婚生推定的范围(体系上应置于③限制婚生推定的效力范围)。是故单由该判决,并不能当然认为认领之诉中,亲子关系的证明仅能由科学性证据证明之。
日本亲子关系事件大部分均依当事人的合意进行亲子鉴定,并于家 事法院以第23条审判解决。经过调解程序仍无法解决而进入诉讼程序的事件,在当事人间具有高度讼争对立性的情况下,出现不少拒绝协力为亲子血缘鉴定的案例O更者,日本实务基于《人事诉讼手续法》第10条排除民事诉讼上辩论主义的规定,认为具有公益性的身份关系诉讼,不得因一方当事人的态度(拒绝鉴定)而对其为不利益之判断④,使法院不得以当事人一方拒绝接受血缘鉴定而拟制血缘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造成亲子鉴定欠缺强制力而真实的父子关系无法解明。此时若依上述判决的见解,则起诉子女一方必受败诉的不利益,学说对此结论展开热烈的讨论。对此问题的相关见解,本书将于下一节论述。
2022-01-22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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