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症结在于人事亲子鉴定诉讼法上欠缺符合人事事件特质的调解程序。《民事诉讼法》上的调解规定,法院不但不能实际积极参与调查,更欠缺专业人士之协助,公权力未适度介入于亲子关系事件,无从达成妥当性、合目的性及展望性之裁判,以保护子女利益。《家事审判法》特别规定亲子关系关系的纷争必须先经过人事调解程序,导人强化国家监护职务的思想,进行人际关系的调整。调解前置的设计,不但是达成妥善解决纷争的必要手段,同时也能发挥调解程序的司法功能,促进迅速及简易解决亲子关系事件的纷争,适度减轻法院的负担。
家事审判程序中的调解程序,之所以能发挥司法亲子鉴定及人际关系重整的功能,在于能够把握身份关系的本质。首先,该调解程序特别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也就是,(1)弱者不屈服于强者的自由;(2)当事人对于相关法规的要件、效果……可以获得充分的理解,就本身法律上权益得基于正确的信息及知识加以判断的自由;(3)从心理及精神的泪乱迷惑中解放,促使个体的意识复活,有能力自行客观地判断法律上及事实上的利害后果①。欲达上述目的,必须有赖于法院公权力的介入,故《家事审判法》为此特别设计了所谓相当于合意的审判,以确保亲子鉴定当事人合意的真实性。相当于合意的审判确定时,具有与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所以依该审判程序所形成或亲子鉴定确认的身份关系,不须再经人事诉讼程序,即可获致终局性的确定,可视为人事诉讼程序的代用或简易程序。
2022-01-22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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