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条审判的定义、要件关于亲子鉴定身份的特定事件,当事人于亲子鉴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中达成合意,且不争执无效、撤销等原因事实时,家事法院于调查必要事实及听取调解委员之意见后,认为当事人间成立的合意为正当之际,得进行相当于合意的审判。亦称之为《家事审判法》第23条的审判。所谓“关于身份的特定事件”,依该条第2项之规定,包括了认领、认领无效或撤销、确认生父、否认亲子鉴定婚生子女以及确认亲子关系存否等事件。相当于合意的审判程序确定时,具有与亲子鉴定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家事审判法》第25条)。所以,依该审判程序所形成或确认的身份关系,不须再经人事诉讼程序,即可获致终局性的确定,可视为亲子鉴定人事诉讼程序的代用”苒经亲子鉴定人事诉讼程序l本近五年来第23条审判中舀鞸的亲子鉴定亲子关系事件及其比例(除去婚姻无效撤销、收养无效撤销、离婚无效撤销等事件).
2022-01-22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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