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日本学界的讨论,可以进一步意识到DNA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事件程序面相关的问题。首先,亲子关系的科学鉴定在程序上是扮演何种角色?现行法是否足以因应?再者,亲子关系的证明程度在现代科技精确证明下,如何设定始为合理。
若必须配合亲子鉴定的进步而予以提高,将对于整体程序法制产生如何的影响?是否成为亲子关系事件上的法定证据而排除其他证据的适用,同时造成法律的价值判断完全取决于生物学上的真实,使得社会认同、养育亲情的要素相对受到轻视?按诸法律的本意,不无疑问。更者,证明DNA亲子鉴定程度的设定关系到诉讼双方举证难易的公平问题,证明程度过高反而使得欲寻求真实血缘的子女难以如愿,而予逃避责任者有可乘之机。加之亲子关系的证明程度尚待鉴定义务的补充,除非DNA亲子鉴定法院得强制当事人为鉴定,否则如何处理欠缺科学鉴定的亲子关系事件,亦成为问题。
2022-01-22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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