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DNA鉴定固然得作为否定父子关系之证据,但未必能积极肯定父子关系。然而,自从1985年DNA鉴定发明之后,DNA亲子鉴定已成为肯定父子关系的决定性证据。英国早在1987年即己制定有关利用DNA确定亲子关系之法律,该法不但承认DNA鉴定的证据能力,且认为DNA鉴定对于确定生父比血液鉴定更为正确且有效。为使法院亦得指示相关人进行DNA鉴定,该法将血液检查之用语,修正为科学性检查(1989年 更明确修正为以取得为确定遗传性特征为目的之血液或身体组织之检查),同时修正69年法第20条明定不待当事人之申请,法院得依自行判断而为鉴定的指示(第23条)①。此种法院依职权指示鉴定,虽可评价为亲子法采取真实主义或血统主义的态度,但以民事诉讼之系属为前提,在程序制度的设计上,可以说有意缩小其适用的范围。
DNA鉴定对父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均具有高度的证明力,故依当事 人不遵守鉴定指示所导出的事实推定,也因该鉴定的证明力作用于不同方向,而产生不同的推定结果。
例如,若当事人拒绝为血液型鉴定时,可否仅从违背指示即推定亲子关系,固然有所争议,但DNA鉴定具极高之信赖性,是否具有亲子关系全然可依该鉴定的结果加以澄清,故于被指名为父者不遵从鉴定指示之情形,法院得推定其父性存在。相反地,于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若该子女不遵从鉴定指示时,法院亦得推定其亲子关系不存在。
然而英国法在积极运用科学鉴定以发现真实亲子血缘之际,亦考量亲情养育及社会接纳等要素而构成法律上亲子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为达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立法目的,在立法上运用不确定的为子女利益的概念,赋予法院限制鉴定的裁量权限,以追求最妥适的裁判。
2022-01-22 17:10:21
Copyright © 2020-2025dnafls.com 基鹰生物亲子鉴定中心 版权所有 沪ICP备09061495号-3 网站地图|sitemap.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