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命当事人或第三人配合采取或提供血液以进行DNA亲子鉴定时,当事人或第三人对此所生的义务,称为检查的协力义务,包括检查忍受义务(血液采取)及检证物提出义务(血液提供),该项义务的性质,就诉讼程序上对于亲子血缘事项,以鉴定人之特别知识陈述意见作为证据而言,固属于证据方法中之鉴定,但就当事人或第三人受法院命令至医院抽血或提供该血液DNA作为检验而言,则属勘验。前者(抽血)为忍受勘验,后者(提供血液)为提出勘验物,两者均为义务的内容。
2022-01-22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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