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学者一般均认为,人事诉讼上因缓和或限制辩论主义,明文排除《民事诉讼法》第316条(拒绝提出文书、勘验物时得拟制他造主张为真实)等的准用,否认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事件得适用证明妨害理论。东京高等法院平成7年1月30日的判决中认为:虽然“要求具有一般人均无怀疑程度的真实性之确信的证据,必须依赖通常血液鉴定”,但既然调解不成立,而难以期待协力为血液鉴定,“于具有公益性的身份关系诉讼,不能因为当事人的态度而于举证上对其为不利益的判断”。详细探究法院的立论根据;应系采取间接事实推认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存在的方式,将当事人拒绝血缘鉴定的情事,依据经验法则于自由心证内综合判断。然而仅凭当事人拒绝上海亲子鉴定血液鉴定的事实即认为亲子关系的存否,不但没有此种经验法则。再者,就证明程度而言,亲子关系在实体法上为基础的身份关系,反射于诉讼上则要求较一般民事事件更高的证明程度,拒绝鉴定的证明妨害行为,纵然成曳民事诉讼上制裁的对象,于人事诉讼,据此拟制要件事实,与实体上真实发现的强烈要求是否相符,亦不无商榷之处.
2022-01-22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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