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诉讼上海亲子鉴定机构尽管采取职权探知主义,但法院若已尽事实审理之能事,对于要件事实的心证程度尚无法达到证明程度时,负有举证责任之一方仍将负担败诉之不利益。从而,提高证明程度与依职权调查事实,不但不能真正发现真实,反而上海亲子鉴定机构可能造成对一造当事人不公平的后果。此时应从当事人亦负事实解明义务的观点(基于(1)诉讼当事人为程序之主体;(2)讼争事实常具有浮动性;(3)当事人对事实知之最稔等理由),不但要求当事人与法院垂直间的协力义务;更应强调当事人间水平关系上的协力义务,以究求上海亲子鉴定机构实体上真实并维持公平。而此时的上海亲子鉴定机构协力义务的问题,则又回到了应如何赋予检查协力义务的强制力问题。
2022-01-22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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