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民事诉讼法》于新修正的第282条之1规定:“当事人因妨碍他造使用,故意将证据灭失、隐匿或致碍难使用者,法院得审酌情形认他造关于上海亲子鉴定证据之主张或依该证据应证之事实为真实。"(列于证据通则)且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消极拒绝血缘鉴定时,并不该当于“故意将证据灭失、隐匿或致碍难使用”的要件,除非汁造当事人有积极的妨害行为,无法直接引用作为强制当事人协力之规定。而仍应援用《民事诉讼法》第367 条准用第345条之规定。然而从《民事诉讼法》第594条排除认诺及诉讼上自认或不争执事实之规定观之,亲子身份关系事件得否援用辩论主凫下的证据法则,并非毫无疑问。质言之,亲子关系事件在确定基础的身份关系,基于公益性及对世效的要求,必须重新建立相关的法理。
2022-01-22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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