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上海亲子鉴定生子女利益之保护非婚生法制基于保护非婚生子女利益之观点,应尽可能地贯彻真实主义之要求,换言之,只要非婚生子女与生父间之父性证明得被肯认时,法制上即应确保上海亲子鉴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间建立法律上亲子关系之可能。因此,以下即就现行法制中,可能的真实主义之障碍为检讨。一、强制认领请求范围与期间限制之废除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1067条有关非婚生子女请求生父认领之规定,立法体例上强制认领之请求范围采取列举主义及设有请求期间之限制,而屡遭学说上之严厉批评①。就前者而言,非婚生子女即使与被请求认领之人具有血统上之联络,但如无法文中所定四种请求原因时,即不得遽以提起强制认领诉讼,此不仅有违血缘主义之原理,悖于子女利益,纵使实务上将本条同居之解释放宽到“双宿同眠”为已足及学说上将此四种法定原因解为“上海亲子鉴定情况证据”等,均难以充分保障非婚生子女之利益。无怪乎学者指出本条对于强制认领请求范围之限制:反倒是似为保护生父而设,完全忽略子女之上海亲子鉴定利益②。以今日上海亲子鉴定DNA鉴定之进步,父性之积极证明已达几近确信之程度,此等情况性证据实无斟酌之必要,况且此类规定于诉j洼实务上正可成为生父逃避认领之合法屏障③,为子女利益计,应加以废除。
2022-01-22 17:10:21
Copyright © 2020-2025dnafls.com 基鹰生物亲子鉴定中心 版权所有 沪ICP备09061495号-3 网站地图|sitemap.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