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决定父子女关系的决定,非如母子女关系可由分娩之外观事实明白知悉,且因怀胎到出生之间尚存有相当长之时间间隔,即使医学发达的今日,如非透过DNA亲子鉴定之技术,亦难以确定生父为何人,更逞论以往生物科技尚未进步的时代。因此,为了尽早确定子女的身份关系,避免家庭和谐动荡及信赖妻子的贞操义务,而不得不在法制度上依据生活经验事实,设计一套可行的父性证明技术。因此,在一夫一妻的制度下,婚姻存续中的夫妇彼此间共同居住生活且通常具有排他且独占的性关系存在,按照一般的婚姻道德、风俗习惯与社会通念,妻与配偶以外男性发生性关系的情彰,实属例外现象。在此社会通念基础之上,将婚姻存续中怀胎而生之子女,其生父推定为妻之配偶,此种婚姻示父实乃承袭罗马法以来人类法制度之智能结晶。
依《民法》第1061条、第1062条之规定,婚生推定亲子鉴定之要件有四:(1)妻之生产;(2)藉由夫使妻受胎怀孕;(3)妻在婚姻中怀胎;(4)妻在一定期间内生产。满足这四个要件即受婚生推定成为婚生子女。在条文的构造上,系以(4)的情形推定(3)的存在,再经由(3)推定(2)的存在,因此,只要具备(1)及(4)两要件之子女,即推定为婚生子女①。此种推定并不仅仅是单纯的事实上推定,而是特殊的法律上推定②,配合《民法》第1063条第2项婚生否认对提诉权人及提诉期间之严格限制,使这个推定力不能轻易被推翻,以确保子女一出生即在法律上享有负扶养义务之人,而得以获得妥善之养育照顾,此亦即婚生推定制度之目的所在。
2022-01-22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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