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事实群亲子鉴定大体上有五大类①:1 与被告性关系的存在。2.确认未与其他男性有性关系存在。3.依血液型别鉴定无法排除与被告间之关系。4.人类学检查的结果。5.被告有足以使人相信原告为其子女之言行存在。其中,3与4属科学上亲子鉴定之鉴定,但该鉴定之鉴别力不足,仅能作为消极性的排除作用,因此当有多数人无法被排除时,为子女之利益,法制上即有可能出现前述负共同责任的“扶养之父”。再者,1、2、3等亲子鉴定均属间接事实,亦为科学证明不足下之妥协措施,产生错误的可能性相当高。连带的亲子鉴定法制上限制非婚生子女请求认领之所谓“不贞之抗辩”亦因此而起.
2022-01-22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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