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说则认为若相对人不配合为血缘鉴定上海亲子鉴定dna鉴定中心可以援用《民事诉讼法》上有关无正当理由不从提出文书之命的规定,法院径认他造关于上海亲子鉴定dna鉴定中心父子关系存否之主张为真实。其理由在于,倘不为如此之认定,显然无法确定子女之真实身份。然而上述《民事诉讼法》第345条及第362条之规定系以辩论主义为其法理依据,人事诉讼上不仅排除或限制辩论主义的j怠用,更要求高于上海亲子鉴定dna鉴定中心一般诉讼的证明程度。依“准用者,得准用者准用之;不得准用者,不得准用之”的法理,上述规定得否一体援用,必须视亲子关系派讼上的勘验协力义务与该规定(文书提出义务)的性质与内容是否类似,始得于必要的上海亲子鉴定dna鉴定中心范围内比附援引,发生法律效果①。亦即,其法理依据何在,颇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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