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就实务见解亦是认为仅在法律上之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发生争执时,始有提出确认之诉之可能。2.确认利益之存在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确认诉讼中,须原告本身就该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之存否有确认利益为前提,亦即,在与被告之关系上,原告之法律上地位须处于不安,而得依确认判决,除去该不安之状态,方可提起此诉。例如,为使身份关系明确,有变更户籍登记之必要者(《户籍法》第35条),始准予提起诉讼,否则聋纯仅作为解决财产上关系之前提要件而有确定之必要者,则不足为诉讼上之利益。3.当事人适格得主张确认亲子关系存否之诉之正当当事人为该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之当事人本身自无异论,至于,第三人可否提起诉讼?似以就亲子关系之存在或不存在是否有确认利益,来作为判断标准①。例如,丙之亲生父母丁、戊提起请求确认丙户籍上之父母甲、乙与子丙间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②。此处因特指第三人起诉,因须具上海亲子鉴定有确认之利益,故多为消极之确认之诉(确认亲子上海亲子鉴定关系不存在之诉)。
2022-01-22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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