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行亲子鉴定调解制度的理由类的社会生活若区分为经济生活与家庭生活,则亲子鉴定法律在不同的生活领域中,为达到社会规范的目的,必须针对不同特征的生活而制定不同的规范。每个人在身份法上同时具有如夫妻、亲子、亲属等不同的法律身份关系,但或因婚姻生活发生破绽而必须解决婚姻关系;或因生活困厄而须请求一定身份者之扶养;或因离婚夫妻间争执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事实上,社会亲子鉴定充满着受困其中而情绪不稳的人们,而家族法即针对此种充满苦恼的人们,提供协助解决其亲子鉴定人际关系争端的方法。不同于财产法在于处理以过去一定事实为基础,以普遍性、抽象性的纷争为对象,在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的原则下,保障交易的安全;家族关系是状态性、时时刻刻变化的流动性法律关系。就如同托尔斯泰在其名著《安娜·卡列尼娜》的卷头语所言:“幸福的家庭都极为相似,但不幸的家庭却有各种不同的不幸。”从而,于处理亲子鉴定亲子纷争的认事用法上,不能完全以财产法的方式处理,而应以回复或重整夫妻、亲子鉴定亲子等具体的人际关系重心。加之当事人身陷家事纷争时,经常无法冷静思考本身所处状况而陷入感情的纷乱当中。为了顺利回复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并重新展开未来的生活,有必要藉由国家公权力协助其克服心理障碍及混乱,寻求自主解决亲子鉴定纷争的方式。使纷争中的个人,不论在精神层面或经济层面均能自立生存①。所以吾人对于家事纷争,必须体认到在处理亲子鉴定亲子关系事件时,“裁判容易,了事难”的难处,也就是单以判决无法处理以感情为本质的家事纷争。为了避免以形式外观僵化处理纷争所带来的缺点,处理家气事事件时,不但要深入调查事实,更须在纷争处理的过程中积极进行亲子鉴定人际关系的调整。
2022-01-22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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