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言之上海司法亲子鉴定对染色体中密码化的部分实施DNA鉴定,即使是为识别犯人同一性所为之DNA鉴定,亦违反《基本法》第1条第1项之规定。反之,为识别犯人同一性所为之强制采血及进行染色体非密码化部分的DNA鉴定,依《德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是被允许的。主要的根据是,藉由染色体非密码化部分的检查,与血液型检查同属于人格中立性的检查②。惟此实务判决之区别方式在学说上引起相当的批判,学说认为如此区别并未真正解决个人信息自决权受到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且亦未符1983年人口普查法判决所宣示之信息自决之要求,因此上海司法亲子鉴定学说上的趋势认为仅依《刑事诉讼法》第81条a而实施DNA鉴定是不被允许的,而有必要另订新的法律依据③。因此司法德国于1997年元月联邦参议院通过《刑事程序法》修正案,并于1997年3月22日生效。增订第81条e规定,“为确定现场遗留之迹证是否源自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对于依第81条a所得之资料,在此目的范围内,得实施分子遗传学之检查(即DNA鉴定)④”o至此,德国法上DNA鉴定之法源依据争议问题,始告解决。由以上德国法对于DNA鉴定之争论过程可知,仅凭现行《刑诉法》有关勘验处分之规定,并不足以透过法解释论的方式取得实施DNA鉴定的法律依据,这一点上海司法亲子鉴定本条例草案在委员会审查时,由“法务部”代表与“立法委员”的对答中,或许可作为些许脚注①。上海司法亲子鉴定现行DNA采样条例不仅明确』磓予检察官及法院强制采样的法源依据,而且亦明定接受采样之对象及相关采样之程序性规定,对人民基本权利之保障,实往前迈进一大步.
2022-01-22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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