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志伟和孙晓俐因女儿的血缘关系问题,导致双方矛盾加剧,不能正确处理,并有分居事实,李志伟要求离婚,孙晓俐亦同意,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依上海亲子DNA鉴定准予二人离婚。
经上海亲子DNA鉴定,确认孙晓俐所生女儿与李志伟无血缘关系,李志伟对其无法定抚养义务。李志伟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与孙晓俐共同抚养女儿近13年,孙晓俐的过错给李志伟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侵害了李志伟的人格尊严。李志伟要求孙晓俐赔偿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赔偿数额,应综合实际的抚养时间、生活环境、抚养条件、精神遭受伤害的实际等情况确定。
2010年6月21日,一审法院判决准予李志伟与孙晓俐离婚,并依法分割了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同时判决孙晓俐所生女儿随其生活,并由其抚养;孙晓俐赔偿李志伟抚养费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孙晓俐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怀孕与生育均发生在结婚前,因此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过错,不应赔偿抚养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院审理后认为,因孙晓俐未能履行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导致不知情的李志伟抚养了与其没有血缘关系的女孩近13年,侵害了李志伟的人格尊严,孙晓俐应当赔偿李志伟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孙晓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01-22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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