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为亲子鉴定时,法院应依据为子女利益为基准,判断是否发出鉴定指示(direct) ,但子女利益的解释,判例上有相当大的变动。
1992年贵族院在推翻亲子关系推定的案例中判示对于鉴定申请, 只要不能证明无损于子女利益,应以贯彻真实主义为原则。仅于明显有害于子女利益时,始得例外排除血液鉴定。于夫起诉否认子女的诉讼中,被告(生母与子女)虽以亲子鉴定不利益于子女为理由,请求驳回,但上诉法院依该原则表示作为非婚生子女迄今虽然仍是痛苦的,但若与夫争执子女生父为谁之际,为隐藏证据而阻止血液鉴定的进行,应非上策,法院应保护子女,但不应基于‘对子女不利益此种暧昧不明的臆测而禁止为血液鉴定,且血液DNA鉴定亦有可能帮助子女利益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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