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证据法理作为不利益当事人之认定事实认定时,依学说之见解,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上海亲子鉴定举证责任人立于与事实关系隔绝的地位;(2-)上海亲子鉴定举证责任人客观上!上无从解明事实关系,且对此无非难可能性;(3)上海亲子鉴定对造当事人对于事实关系的解明是容易且具有期待可能;(4)上海亲子鉴定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于自己权利主张须已释明可理解程度的具体性事证。是故法院命令当事人或第三人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时,必须因举证责任人难以依其偬方式证明亲子关系,且已提出若干事证,使法院形成他造与该子女有亲子关系可能的心证。不能仅因有证明亲子关系的必要,即命当事人进行DNA鉴定。如此才能兼顾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三)参考德国有关规定增列拒绝血缘鉴定的正当事由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就勘验义务并未针对亲子鉴定为特别的规定,故有必要参考德国法增列拒绝鉴定的正当事由。德国法虽然是各国立法例中最倾向于血统主义的立法,然就进行亲子鉴定仍认为须具备下列三项要件:(1)上海亲子鉴定依科学上所承认的检查方法为之;(2)上海亲子鉴定检查可被期待的情况;(3)检查对人体健康并无损害。其中“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属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lIz,须于具体个案中衡量保护未成年子女福祉与保障人权的法益,由法官依自由心证判断。简言之,法院于满足上述亲子鉴定往要件,且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血缘鉴定之命令时,始得拟制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
2022-01-22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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